進一步做好職業衛生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函〔2014〕161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推動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針對各地區在職業衛生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結合職業衛生監管實際
,現就做好職業衛生監管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
一
、解決職業衛生工作的擺位問題
職業衛生工作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恪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站在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高度
,充分認識做好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
。要高度重視職業衛生監管機構建設
,抓緊協調相關部門加快職能劃轉
,確保2014年年底前市(地)
、縣(區)全部完成劃轉工作
,尤其要指導市(地)
、縣(區)兩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管機構和隊伍
。在積極探索和推進礦山
、危險化學品
、冶金等領域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工作相融合的同時
,要加強職業衛生監管力量
,確保與承擔的任務相匹配
。
二
、注重購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
,逐步試點
、推廣政府購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各地區可以通過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競爭性談判等方式
,確定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社會組織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型企業提供職業衛生檢查和技術服務
。
三
、積極創新職業衛生監管方式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局要在摸清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
,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
,逐步推行職業衛生分類分級監管
,突出執法重點
,提高監管效能
。督促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對生產工藝
、設備
、職業病防護設施
、個體防護用品以及職業衛生管理情況等作出客觀評估
,並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措施
,推動用人單位整改隱患
。
四
、繼續深化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
以礦山采選
、建築施工(隧道)
、水泥生產
、石材加工
、陶瓷製造
、機械製造
、冶金
、鑄造
、石英砂加工
、船舶製修造
、耐火材料生產
、電鍍
、蓄電池製造
、箱包加工
、皮革加工
、製鞋
、家具製造
、玩具製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為重點開展專項治理
,抓住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關鍵崗位或環節
,組織開展科技攻關
,通過革新生產技術
、改進工藝流程
、更新儀器設備
、強化工程防護
、加強個體防護等措施推進職業病危害治理工作
。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部署開展專項治理的基礎上
,各省(區
、市)每年要選擇2-3個
、市(地)選擇3-4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進行治理
,爭取在3-5年內取得明顯成效
。
五
、突出重點地區
、重點行業和重點人群
要根據職業病發病狀況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情況
,確定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管的重點縣(區),實施重點監管
。要加大對職業病危害嚴重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
,做到年度全覆蓋
、隱患及時整改
。把礦山采選的掘進
、支護
、篩選
,水泥製造的包裝
、裝車
,石英砂加工的破碎
、篩分,木質家具製造的塗膠
、噴漆
,建築施工的隧道施工等環節(崗位)的勞動者作為重點人群
,從防護設施
、個體防護用品配備以及職業病危害告知
、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麵加強監管
,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
六
、改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工作
進一步簡化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程序
,減少審批事項
。加強與發展改革
、工業和信息化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合作
,建立建設項目審批聯動機製
。積極探索行業歸口監督管理模式
,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作用
。嚴格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要求
,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加強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職業衛生監管
,切實落實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
,控製和減少建設項目施工期職業病危害
。
七
、嚴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管
進一步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行為
,推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
、有序開展工作
。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測
、評價以及報告撰寫等方麵的業務培訓
,指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每年隨機抽查機構的數量不得少於本地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總數的10%
,並將檢查結果在媒體上公布
。強化責任追究
,對違法違規
、弄虛作假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要依法追究機構
、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逐步探索建立行業組織自律管理機製
,推進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業自律管理
。
八
、增強職業衛生培訓的針對性與實用性
進一步改進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執法業務培訓
,創新培訓方法
,以專項培訓
、以會代訓
、交叉執法等方式
,加大職業衛生監管業務培訓的力度
。加強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
,強化主要負責人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意識
。進一步加強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
,通過師傅帶徒弟
、實際操作等有效做法
,把職業病防治知識與日常管理措施結合起來
,使從業人員熟悉職業病危害及防範措施
,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
九
、推進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和職業衛生信息統計
進一步簡化和完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注重收集用人單位最基本職業病危害信息
,掌握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
,掌握本地區職業病危害的基本情況
。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信息統計製度,對規劃提出的各項指標進行全麵統計
,掌握各地區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基本情況
,爭取在2016年底前建立起基本完善的職業衛生信息統計體係
。各地區既要統籌兼顧又要有所側重
,協調推進職業病危害申報和職業衛生信息統計工作
。
十
、加強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用工管理
用人單位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的
,發包單位要對承包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和能力進行調查核實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給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在臨時性
、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之外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
,且勞務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單位用工總量的10%
。發現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主營業務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的
,要通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十一
、依法懲處職業衛生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致使勞動者罹患職業病或者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急性工業中毒除外)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引發群體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
,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組織調查處理
。
十二
、加強溝通協作
,解決實際問題
加強與衛生計生等部門的聯係
,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及時掌握本地區職業病的報告情況
、發病規律與特點
,實施重點監管
。對於職業病診斷
、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用人單位確有不配合
、現場調查無法開展情形的
,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職業病診斷
、鑒定機構的提請組織現場調查
。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
,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認真聽取群眾訴求
,妥善解決職責範圍內的問題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及時化解潛在的矛盾
,維護社會穩定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