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
,為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
,保證職業衛生檔案完整
、準確和有效利用
,推進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的落實
,我局研究製定了《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12月31日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
為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
,規範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
,製定本規範
。
一
、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
,能夠準確
、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
、圖紙
、照片
、報表
、音像資料
、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
二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
(七)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
。
三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衛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
,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
。涉及項目及人員較多的
,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
。
四
、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
,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
。
五
、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
,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
六
、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
,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
,及時編號登記
,入庫保管
。
七
、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
,防止出現遺失
。
八
、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複製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
,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
九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
,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用人單位應如實
、無償提供
,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
十
、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
、鑒定時
,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
、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
十一
、本規範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
,應當按本規範要求進行完善
,分類歸檔
。
十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
、合並
、解散
、破產等情形的
,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
十三
、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
,對本規範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
十四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
,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的要求執行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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